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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內垃圾焚化廠終止契約爭議,經仲裁判斷縣府應給付達榮二十九億多元,逾期應加付五%利息,致造成縣府財政重大負擔。縣府祈請縣議會儘速通過環保局所提自償性基金預算,讓縣府先完成焚化廠產權過戶,以節省利息支出。後再積極辦理檢修、試運轉及環評補辦程序,以利向中央爭取專案經費補助。

林內垃圾焚化廠因縣府與廠商達榮公司終止契約爭議,經廠商依仲裁法提起仲裁,並經仲裁庭九七年九月底完成仲裁判斷書。由於仲裁法是屬法律,縣府依法即必須遵守。因此,縣府等同是須以近新台幣三十億元買下此座焚化廠。

當仲裁判斷於九十七年九月底出爐後,縣府即多次向中央申請相關經費補助,中央亦表示只要林內焚化廠運轉,補助不成問題,惟中央要求縣府須確認焚化爐之堪用性,並確定焚化爐堪用後,始專案討論補助項目及比例等事宜;然林內垃圾焚化廠設施是否堪用,須先辦理產權過戶,始能進行檢修、試運轉及補辦環評程序,而焚化廠產權過戶前題,仍須給付仲裁判斷價金,致縣府極力爭取中央先行補助以辦理過戶,已勢不可行。

既然中央政策明確要求確認焚化爐之堪用,始專案討論補助項目及比例。因此,縣府雙管齊下,除向中央爭取經費補助同時,亦向雲林縣議會提出自償性基金墊付案及年度預算案共計十次,惟皆遭縣議會以退回、流會或否決處理。

基於自償性貸款的前提,林內垃圾焚化廠必須營運,因此後續相關營運方向,將充分尊重議會決議,並依法落實營運監督及回饋措施,今縣府已再編列一百年自償性基金預算送議會審議,也祈請議會讓貸款預算案能順利通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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